近日
自然资源厅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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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加强和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监督制约、优化营商环境,为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提供指引。
01明确职责,促进规范履职尽责
文件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的职责,规定双方应当签订评估委托合同,通过合同明晰规范双方行为。
02完善程序,保障评估活动规范有序
文件从“资料收集→资料审核→开展评估→提交结果→公示公开→资料归档”,对评估工作全流程进行详细规定,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依法依规开展评估工作,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评估结果负责。
评估结果低于我省公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开,自公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03提速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文件规定评估机构应于评估委托之日起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较以往的40个工作日提速50%。按程序将评估报告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
04强化监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评估机构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放弃承担评估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将其违约情况在政府或部门网站公示,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参与我省评估工作。
凡发现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客观公正性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