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向海而兴,拓海而荣。
作为我国面向海洋开放*早的城市之一,福州市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为守护这一片蓝色海洋,保护海洋生态资源,近年来,福州两级法院紧紧围绕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的同时,从打击盗采海砂犯罪入手,切实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职责,为“海上福州”向海而生、蓝色崛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打好打击“组合拳”
2020年3月6日,倪某某根据他人指示,指挥运输船到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约5000吨海砂运输到江苏南通,途中被南通海事局查获并行政处罚。
仅仅11天后,倪某某经自行联系
采砂船后,便再次指挥运输船到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8076.8吨海砂欲运往江苏贩卖,当日在途中被福州海警局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8076.8吨海砂价值为214453元,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失价值总计408710.61元。
2021年8月,马尾法院作出宣判,以非法采
矿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令倪某某赔偿全部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失。该案是全省首例“非法运输海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非法盗采海砂会造成海洋生物资源直接损失、地形地貌改变、海岸线后移等危害后果,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平衡。”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时,涉砂船舶普遍存在非法改装船体结构、不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规则等行为,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然而,在高利益的诱惑下,盗采海砂的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近年来,福州两级法院坚持重拳出击,打击盗采海砂犯罪。
↑2022年5月,连江法院依法审结全国首例适用海洋碳汇修复生态的非法采矿案
据悉,为适应盗采海砂类案件的审判需求,两级法院对相关案件实行集中归口审理,落实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确保环境司法理念在不同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中得到统一贯彻落实;并加强生态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全市两级法院共计9个法院设立生态庭,抽调经验丰富的刑事法官组成*审判团队。
此外,两级法院还 畅通盗采海砂案件立案绿色通道 ,实行快审快判;依法严厉打击盗采海砂案件,原则上对非法过驳、买卖海砂的老板、盗采海砂船上的老板、股东、直接管理人员等不适用缓刑;同时也注意区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受雇佣参与运砂、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的初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并注重类案判罚的量刑平衡。
形成治理“大格局”
盗采海砂所带来的破坏性结果,往往为多人多地多船的团伙活动造成的,涉及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办理非法盗采海砂案件往往需要多部门协同发力。福州两级法院关注案件背后涉及的社会治理难题,延伸司法职能,构建起联合治理“大格局”。
↑守护海洋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活动
2021年12月,福州中院通过梳理近年来审结的多起发生在福州附近海域涉及盗采海砂类案件,发现普遍存在涉砂船舶证书不齐、配员不足、非法改装、超区航行导致险情事故频发等问题。
为堵好监管漏洞,福州中院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向平潭海事局、连江海事处等相关部门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加强船舶动态管理,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突击巡航,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等。该司法建议得到接收单位积极反馈。
↑在全国首家海洋渔业碳汇交易企业福建亿达食品有限公司挂牌成立海洋碳汇生态司法保护示范点
以上只是福州市两级法院以案促改的一个缩影。据了解,福州两级法院善于发现问题、深入*问题、及时提出问题,注重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建议工作来推动解决问题,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促使相关部门堵塞管理漏洞。全市13个法院均设立驻河长办法官工作室,各基层法院设立司法保护海洋生态联系点,通过加强联合巡查、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实现盗采海砂“行业清源”。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两级法院加快建章立制的步伐,福州中院制定出台《福州市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悔罪认罚、诉调衔接等方面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搭建起生态司法协作平台;同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与福州市海警局、海洋渔业局等职能部门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强化配合与协作,对盗采海砂案件审理难点进行梳理总结,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寻求修复“*解”
2021年2月份起,林某义经与采砂船联络人商议购买海砂事宜,指使被告人林某才等人过驳他人非法盗采的海砂。经审计,该船运输、销售海砂20余次,每次运输海砂5000余吨,销赃金额约为300万元。
2022年5月27日,连江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林某义自愿出资10万元用于认购海洋碳汇,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该案系全国首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案件。
7月,该院在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中,再次通过依法引导盗采海砂的被告人出资认购海洋碳汇600吨用于抵消连江县海洋渔业执法船艇海上执法巡逻产生的全部温室气体。
↑法院干警在渔船上加挂“海丝蓝屏”生态保护公约牌
“追究刑事责任是手段,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才是目的。”
近年来,福州两级法院引入恢复性司法,因地制宜、因案施策,责令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设立生态修复专用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通过海砂回填、增殖放流、海漂治理等修复措施,尽力弥合受到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设立“海丝蓝屏”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点
两级法院在寻求修复“*解”的路上不断探索。据悉,福州中院作为牵头单位制定《关于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的意见》,结合多元治理体系建设,引入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生态修复;连江法院制定出台《在刑事案件中开展司法修复海洋碳汇补偿机制工作方案》,将海洋碳汇补偿融入生态司法修复机制,依托近海渔业养殖、涵养红树林等方式吸收二氧化碳进行替代性修复。